【法规】从德国癖马案理解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及严格责任与期待可能性

  法律不强人所难是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另一种表达,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当时具体的情况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就不能让他承担刑事责任。没有期待可能性,就是存在不可抗力,就是缺乏故意过失,行为人因此不承担责任。甚至,即使在某一违法行为,存在行为人的过失,但是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是出于迫不得已,这种情况下仍然不应该追究行为的人法律责任。比如德的癖马案。

  德意志帝有一个马夫,他多年以受雇驾驶一辆双匹马车,其一匹马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的恶癖,马车夫和雇主都知道该马这一癖性。1896年7月19日,马车夫在雇主的命令下,被迫使用了癖马运输,结果在途它又象往常一样癖性发作,以其尾绕缰用力下压。狂奔的癖马撞倒了在路旁行走的行人,致行人脚部骨折。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对马车夫提起公诉,一审法审理后宣告被告无罪。检察官以一审判决不当为由,向德意志帝法提起上告,1897年3月23日德意志帝法第四刑事部宣布驳回了检察上告。判决的理由是本案马车夫虽然认识到该马有以尾绕缰的癖性并可能导致伤人的后果,但当他要求更换一匹马时,雇主不但不允,反以解雇相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期待被告人不惜失掉工作,违抗雇主的命令而拒绝驾驭该马车。最后,法判决车夫无罪。

  法律不强人所难,就是说法律不能命令人们实施不可能实施的行为,如强迫男人怀孕,也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免的行为,如禁止人们放屁。

  古希腊哲学家卡纳安德斯曾用一个被称为卡纳安德斯之板的故事解释这一法律的基本原理。航船沉没后两人争夺只能负载一人的木板,体强者将体弱者推开而致体弱者淹死。在此,无非有四种可能性一是其一人舍己为人;二是其一人舍人为己;三是二人互让同时死亡;四是二人互争同时死亡。第三种和第四种是最差的结果。第一种情况是建立在高尚道德基础上的,如果将第二种情况视为犯罪,就是对人以第一种情况相要求。如此,则法律是以崇高的人性为基础,而不是以软弱的人性为基础。但是,刑法既不能强迫人们作出牺牲,也不能将英雄主义强加于人。因此,尽管上述第二种情况是不道德的,但在法律上不能认为是犯罪。

  过错责任是符合法不强人所难的要求的。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并且行为人作出该违法行为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后果,但是仍然放任或追求该危害后果的发生;过失就是以行为人的能力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后果,但是行为人自信自己能够避免或者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危害后果,从而作出了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发生。据此可知,追究过错原则的前提是行为人有实施合法行为的能力,但是他却故意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而造成危害后果。追究过错责任,是对该人过错的一种责难。

  但是,有原则就会有例外。法不强人所难原则并不是绝对不能违反。

  严格责任是不符合法不强人所难这一要求的。所谓严格责任就是说只要危害后果由行为人的行为引起,即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论行为人作出该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法律规定,生者因其生的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损害的,生者无论是否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此时生者承担的就是严格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追究生者法责任,隐含着一个要求生者生的每一个品都必须是百分之百的安全的。然而,在大批量生的情况下,要求生者保证每一个品都百分之百的安全,是强其所难,生者没有能力做到这一点。

  既然严格责任原则违背了法不强人所难原则,那么严格责任原则为什么仍然会被许多家接受,其正当性的基础在哪里?

  首先,严格责任会激励行为人作出行为时更加谨慎,从而减少危害后果的发生。其次,严格责任原则往往是对弱势一方的保护。比如品质量责任,如果让生者承担过错责任的话,就是说只有在生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此时要让生者承担责任,必须证明其有过错。而这个举证一般说是比较困难的,受害方追究其责任不容易,此时生者就没有更大的动力降低发生危险的概率。但是如果让生者承担严格责任,只要有危害后果就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生者生的品发生危险的概率越大,其承担责任的概率就越大,承担责任的概率越大,其获益就越少。此时为了获益的最大化,生者就会进一步降低其品发生危险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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